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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命题点:中学教师

整理编辑:贵州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7-11-12

第三章 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 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命题点1:教师职业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过程中,用于调整教师与社会、教师与教育事业、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教师与自身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命题点2: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解读

2008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X《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核心表述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大内容。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为人师表是教师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知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命题点3: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特点

(1)献身教育,甘为人梯

献身教育,甘为人梯,是人民教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的高尚道德的具体表现。它是履行师德要求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这就是说,只有首先具备这一道德感情的信念,才能做到自觉履行其他师德规范,为人民教育事业尽责尽力。

(2)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生除了向书本学习之外,主要是向教师学习。在儿童、青少年心目中,教师言行就是道德标准,教师是智慧的象征、高尚人格的化身。所以说教师的榜样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教师的思想、行为、作风和品质,每时每刻都在感染、熏陶和影响着学生,他们的模仿和可塑性都很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起着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

(3)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是调整教师与学生相互关系的师道规范。师生关系是否协调,直接关系到教育的目的和效果。因此,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是教师的天职。

(4)精通业务,学而不厌

严谨治学、精益求精是处理教师与教学劳动关系的教师道德规范。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把人类的知识、经验传授给学生,因而勤奋学习,精通业务,掌握教学规律,是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关键。

(5)互相学习,团结协作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作既较多地表现为个人的劳动,同时又是一种集体的活动。整个教育过程既凝结着个人劳动的智慧,又反映了整体劳动的力量。教师工作的这一特点要求每个教师既能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发挥互相学习、团结协作的集体精神,处理好各个方面的人际关系。

命题点4: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

(一)爱国守法

教师既是特殊的群体也是一般性公民,作为教师,爱国守法是职业道德教育的永恒主题,而作为公民来说,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和义务,这不是空洞的口号。它是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一种深厚的道德情感,是对全国人民共同的基本道德要求,对一名教师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教师的爱国主要集中体现在热爱教育事业,忠于教育事业和献身教育事业;公民爱国主要集中体现在知法、懂法、守法。

教师要做到爱国守法:首先教师要努力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上。其次教师要依法执教,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义务,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教师在平时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要用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教学实践活动。例如: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挖苦、讽刺、歧视学生;不能给学生贴消极标签;不能用罚款的形式来惩罚学生等等。再次,教师要有爱国之情、报国之志、效国之行。落脚点就是要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同时教师还要引导学生爱国守法。

(二)爱岗敬业

爱岗是敬业的基础,敬业是爱岗的表现。教师工作有别于其他工作,教师的工作承担着更大的责任,正常的上下班是不能够衡量出教师工作的效果。教师从事的是脑力工作,所以必须要解决的是思想问题。教师要把自己的工作当作是一种事业,热爱它,干好它,不能只是把它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

教师的爱岗,就是热爱教育事业,具体的体现为热爱自己选择的岗位和热爱自己的学生。教师热爱自己的岗位就意味着爱惜自己的事业和自己的选择,要爱一行、钻一行。热爱工作,表现着对教育事业全身心的投入和不悔的追求;热爱学生就意味着对学生人格和生命的尊重、对学生的潜能和自觉信任、对学生思想和行为的理解、对学生缺点和不足的宽容。

教师担负着育人的重任,因此不能玩忽职守、搪塞敷衍,必须做到敬业。敬业是对作为普通教师的最起码的要求,是维持师德的底线。教师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尽忠职守、尽职尽责。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是一种境界。对待本职工作,应该怀敬畏之心,专心、尽职全身心投入。

总而言之,教师爱岗敬业就是要求教师对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三)关爱学生

关爱学生是教育的基础,没有对学生的爱就没有教育,这是每个教师应有的信念。关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那么教师应该如何关爱学生呢?

(1)关心和了解学生。关爱学生首先意味着关心。教师不仅是一种征服人的热情,也不仅是打动人的高尚情感,它更展现出一种主动性,也即为教育事业尽心尽力,使学生健康成长。缺乏这种主动的关心,就不是爱。而有了这种爱的教师,必然会为学生的点滴进步而欣喜,为学生的失败而难过。他们会积极投身到教育教学中,毫无保留地贡献出自己的精力、才能,总是力求找到最好的教学方法,进行创造性的教学。

关爱学生还需要了解学生。教师要了解每个学生的过去和现在,了解学生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经常接触的各种人和事,了解学生表现在外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学生的内心世界。教师只有全面地了解学生,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努力挖掘、仔细发现学生的长处和闪光点,才能找到适合的教育切入点和启动点,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尊重和信任学生。教师之爱意味着尊重。没有尊重,爱就很容易沦为控制与占有。尊重包括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讽刺、挖苦学生,也包括尊重学生的自主发展。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自尊心和正当的兴趣爱好,对学生多一些鼓励,少一些训斥,多一份肯定,少一份否定,多一点表扬,少一点批评。尊重学生就是最好的教育手段,一个懂得尊重学生的老师,才是一个合格的老师。

关爱学生也要信任学生。应充分理解学生、信任学生、欣赏学生,呵护学生的创造潜能,切勿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尊重才有理解,有理解才有信任,有了信任,教师才可能深入学生的内心世界,准确把握学生的心理状态,才能与学生进行心灵的沟通,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3)严格要求学生。爱而不严不是真正的爱,严格要求也是师爱的一个重要表现。严格要求学生是指对学生认真地管理和教育,它是使学生的智慧和思想品德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成为合格的接班人的必要条件。没有要求就没有教育,没有教育也就没有要求。

教师教育学生,必须是爱与严相结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是出于真诚的爱。严以爱为基础,爱以严为前提,严爱结合,爱而不纵,严而不凶。教师要掌握合理、适度的分寸,做到严慈相济、严中见爱。严格之水只有渗透情爱之蜜,才能成为爱的甘露。

(4)公平对待学生。关爱学生就要公平对待每个学生,教师应公平、全面地关心和爱护每个学生。不论相貌、性格或性别差异,也不论学习优劣,教师都应一视同仁,不偏爱,不歧视。尤其对待后进生,对待“不守规矩的调皮学生”,更应特别关心、爱护。

教师处事应公平合理,要杜绝成见,客观公正,以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作为教师一定要考虑到学生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承认和尊重学生的差异,不能硬性地按照整齐划一的标准来评价、要求每个学生。

(5)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关心学生的交通安全,关注学生的食品安全;关心学生身体锻炼,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师还要维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学生的不良现象,与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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